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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香二审文书送达
发布日期:2021-01-26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琴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国荣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华康家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琴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民终17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国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徐国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韵琪   电话:0519-85579826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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