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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安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5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505   

李自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自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华军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元为基准,自20165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000元为基准,自20206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李自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自安负担。此款原告张华军已预交,被告李自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张华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十二月十五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75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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