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博美玻璃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5-21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92民初916号
常州市博美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敏香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49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常州市博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敏香借款本息合计236万元,并承担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吕敏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横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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