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服饰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7-22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武进区邹区嘉和服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蒋华兵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曹永高 电话:0519-839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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