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永强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7-18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陶永强、殷鸿芹: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明借款本金91500元及逾期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钟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许雯雯 83907153 书记员:杨汶旭 839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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