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珊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7-04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珊、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20300元、赔偿金10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39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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