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丽敏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7-04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包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常娟芬诉你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5047.62元和按年利率24%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5610.08元 共计20657.7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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