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英娟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6-30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英娟、孟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骑牛判令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居间费、违约金,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五个严禁、告当事人书及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519-83907153、8390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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