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黎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5-18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黎: 本院受理原告郜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钟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7室 承办法官:包康 电话:0519-83907160 书记员:王佳艺 电话:0519-83907157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