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庆波张菊花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5-05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葛庆波、张菊花: 上诉人韩再洪、宋慈鸾与被上诉人胡青泉、张明芬、溧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举证通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雍丽萍 联系电话:0519-8557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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