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培、周美娟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5-03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培、周美娟: 本院受理(2016)苏0404民初1717号原告金允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方归还借款36475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原告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6室 承办法官:张金华 0519-83907159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