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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国、李海涛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9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爱国、李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杨峰         联系电话:0519-85579525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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