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春美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4-22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毛春美: 本院受理原告蔡娇弘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药费50869.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7室 承办法官:包康 书记员:王佳艺 联系方式:0519-839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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