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和平、王新莲、何云龙、何小青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4-22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和平、王新莲、何云龙、何小青: 本院受理(2016)苏0404民初281原告常科伟、邹丽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何和平、王新莲、何云龙归还借款本金611274.51元并支付利息96964.73元以及律师费40000元,并要求何小青对何和平、王新莲、何云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原告对坐落于常州市新区燕山路26-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6室 承办法官:张金华 0519-839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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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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