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忠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4-20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伟忠: 本院受理张礼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张礼果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礼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О一六年 四 月 十九 日 承办人:潘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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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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