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卫、孙爱丽公告1446 |
发布日期:2016-04-20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卫、孙爱丽: 本院受理(2016)苏0404民初1446号原告周剑琦、徐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剑琦、徐娟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偿还借款49万元及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49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2200元;3、如两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请求判令两原告就上述第1—2项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506室 承办法官:张金华 0519-839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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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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