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利东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4-13 |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利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可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65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人:丁民 电话:0519-839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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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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