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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阿生
发布日期:2016-04-08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谢阿生:

本院受理原告陶仁伟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告当事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О一六 年 四 月 七 日

 

承办人:潘德进   0519-85359633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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