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裕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4-08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剑裕: 本院受理原告宫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告当事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О一六 年 四 月 七 日 承办人:潘德进 0519-8535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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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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