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烨公告 |
发布日期:2016-03-25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烨: 本院受理庄银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银兰欠款27400元。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О一六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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