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龚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 发布日期:2026-06-01 |
|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龚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龚月,女,1988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805030921,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原“保和药房”业务员和行政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江西氨厂1区3栋1单元305室,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汇仁阳光花园27栋一单元2202室。 2022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1)苏0481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龚月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经生效。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苏0481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罪犯龚月处于哺乳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5月8日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苏0481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罪犯龚月处于怀孕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妊娠终止之日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苏0481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罪犯龚月已生产,处于哺乳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1月11日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苏0481刑更15号决定书,因罪犯龚月处于怀孕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12月29日至生产之日止。 罪犯龚月于2026年4月21日在南昌县人民医院生产一女婴,其以处于哺乳期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芮然 电话:0519-87116811 地址:溧阳市罗湾路388号溧阳市人民法院刑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