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吴庆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 发布日期:2026-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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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吴庆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吴庆岭,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2026)苏04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庆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吴庆岭以身患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吴庆岭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1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吴庆岭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状态,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吴庆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罪犯吴庆岭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535963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08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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