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知产篇 | 假冒已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犯罪 |
发布日期:2021-04-26 |
事件回顾 某注册商标由被害单位境外一家石油公司在2012年7月21日向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注册,该局准予登记,商标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5日。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以与被害单位同名的国内分公司(由曹某某实际经营)名义,委托国内两家的生产厂家,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及近似标识的外包装,后自行灌装了润滑油、防冻液、燃油添加剂、空调除味剂等商品,通过线上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线上及线下销售金额共计100515.5元。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曹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16787件,价值人民币282321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物及商品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单位35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说法 经知识产权国际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外国商标在我国境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同等保护。被告人不仅假冒了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还在此基础上抢注了该商标的中文音译商标、域名、社交媒体账号等,并在相似类别产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其傍名牌的恶意非常明显,并且意图通过抢注商标等使其违法行为表面合法化。 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5万元。并愿意将其注册的相关商标,以及正在申请的11个与被害单位相关的商标权益、相关域名全部转让给被害单位;注销涉及涉案商标的百度贴吧账号、微信公众号,删除相关的招商信息、广告、网页等;变更企业名称。该份协议避免了今后因相关商标、域名、社交媒体账号等可能引发的民事、行政争议诉累。法院据此也认定被告人有较为彻底的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为防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法院发出了竞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润滑油、防冻液等生产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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