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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监护人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08
2006年9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王国成等午饭后在其战友董勤华(麻将室业主)家搓麻将。后王丹(2001年7月20日生,其母亲吴云于2003年10月出走后下落不明)便去附近华苑小公园玩耍。17时许,王国成等玩牌结束后不见王丹便到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下午15时许,王丹被人发现溺亡于华苑小公园池塘内。
    另查明,华苑小公园由开发公司按规划建造,该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经现场勘查,华苑小公园池塘北深南浅,平均水深约1.53米,水平面以上高度为0.9米,周围设有栏杆,但栏杆多处间距较大且有多处缺损未修复,缺损处成人能够穿钻。池塘周围物业公司设置了警示牌,其内容为“请勿攀爬、意外自负”和“观赏鱼塘、禁止游泳;请大人带好小孩,溺水自负!”等。
    又查,王国成为农村居民,其子王丹尚未登记户口。
    再查,2005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95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76元。当事人陈述、书证、照片、公安机关笔录、勘查记录等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工建造的 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国成玩麻将数小时致其子完全脱离自己的监管,这是造成王丹死亡的主要原因,故监护人王国成应对王丹溺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虽然在池塘周围设置了警示牌等,但对池塘栏杆缺损等问题未及时处理,这对开放式公园来说,尤其对儿童来说无疑是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在维护管理方面有瑕疵,对王丹溺水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0%为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华苑小公园池塘存在施工缺陷,故其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王丹死亡,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原告主张丧葬费10476元符合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因王国成属农村居民、王丹尚未登记户口,故有关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105520元(5276元/年×20年)。原告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未提供必要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受害方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方作为监护人应对王丹死亡负主要责任,但考虑到王国成年龄较大失去幼子,其精神创伤必然存在,故对原告应予适当抚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有关精神抚慰以5000元为宜。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一般伤害的,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人身伤害而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王国成玩麻将数小时至其子完全脱离自己的监管,造成其子死亡,故监护人王国成是否应对其子王丹死亡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或者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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