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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破的欠条也能打赢官司
发布日期:2010-03-08
案情:原告王某某经马成介绍,与被告陈某某相识并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鸭饮料等,至2002年12月21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二车饲料款,据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二张欠条,其中一张载明:今欠原告5446元,定于同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日息万分之五付罚息;另一张载明:今欠原告4230元,定于2003年1月15日之前付清,逾期按日息万分之五付罚息。2003年1月12日,原告妻子与马成一起到被告处催款,双方对结帐过程说法不一。原告方认为,被告假借核对欠款数额,向原告方索要欠条,仅支付2440元后意图撕毁欠条,经原告方及时抢夺,已撕破的欠条回到原告手中,当天晚上原告带人到被告处交涉,马成也赶到被告家中,被告答应解决,但至今没有兑现;被告认为,结帐当天,原告拿出二张欠条,金额共计为9676元,被告也拿出一张原告写的欠条(被告曾付货款4230元,原告未开具发票,故出具发票欠条),双方冲抵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5000余元,故被告将现金5000余元交给马成,由马转交原告妻子,原告妻子将欠条交还被告,被告随手撕破后扔到垃圾桶里并走到屋后喂鸭,回来后人已走空;被告方证人马成到庭作证:结帐当天被告拿出一张原告出具的发票欠条,并将5000余元现金交给原告妻子,原告妻子将欠条还给被告,被告随手撕破后扔到垃圾桶里并走到屋后喂鸭,十几分钟后又回到屋内,马与被告打招呼后即与原告妻子离开被告处,晚上原告又带人到被告家为货款吵闹。法庭要求被告解释发票欠条能否冲抵货款,被告未作解释。经当庭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系被告出具,已撕成六大块,现原告又将欠条粘贴在一起,恢复了欠条原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拖欠原告货款9676元并出具欠条,对于这一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但欠条载明的欠款是否已经归还原告,即欠条撕破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在法律上,撕毁欠条属于消灭债权债务的行为,依常人心理而言,该行为具有隐私性,即使当面撕毁,也力求将欠条撕得粉碎,潜意识中达到无法复原之目的,以绝后患。本案中,被告仅仅将欠条撕破,当面扔在垃圾桶里,与常理不符。在结帐过程中,被告辩称以发票欠条冲抵货款,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对于原告等人晚上再次到被告处交涉一事,被告予以否认,而其证人在法庭上予以认可,可见被告与其证人在重要细节上不能说法一致。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双方货款未清结的可能性要大于已清结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已清结货款,但收回欠条后未能妥善处置,被告自身也负有责任。从保护交易安全,培养当事人树立审慎及风险意识出发,被告在业务往来中未能遵守交易规则,及时向对方索要付款凭证,在处理欠条中也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说法也与常理相违,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虽以撕破欠条主张权利,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从欠条撕破的程度及形状可以看出,远未达到销毁欠条的程度,结合原告当天晚上带人到被告处交涉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并非货款已清。但原告提出结帐中收到的2440元系其他债权,证据不足,应当从其主张的金额中扣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236元。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解说:本案涉及瑕疵证据证明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公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撕毁债权凭证(如欠条)一般是消灭债权债务的行为,在人们的观念及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一方以撕毁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是无法得到公众认可及法律支持的,由此也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撕毁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撕毁欠条是否一定是清结债务行为,审判实践中一律将其排除在证据之外是否妥当,本案处理没有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办法,对瑕疵证据既没有一律否定,也没有一概承认,而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根据欠条撕破的形状、程度,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面部表情、情绪反应,结合证人到庭作证情况以及被告对冲抵货款无法作出解释等情节,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大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优势证据规则,从维护诚信制裁不道德行为的价值取向出发,在内心形成确信基础上,综合认定了瑕疵证据的证明力,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本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支持原告的处事方式,此案也反映出原告法律意识及证据保全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撕毁欠条意图赖帐的恶劣行径,原告应当立即报警,使这种不道德行为受到应有制裁,同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通过私力救济方式,使问题复杂化或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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