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赔偿为何未获全额支持? |
发布日期:2006-08-29 |
吴红娥 [案情] 2004年8月16日,任金妹与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任金妹购买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锦汇商业广场3幢07号营业房,总价款为724347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05年8月31日前。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6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已交房款日万分之2.6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至交付期无合同标的物交付,出卖人需按合同价的30%赔偿给买受人。2005年2月1日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通过验收。但至2005年8月31日房屋交付期限时,因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对房屋外墙进行装饰,未及时交付。2005年12月2日,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知任金妹10日内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任金妹一直未来办理。2006年1月23日任金诉至法院要求溧阳锦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价30%赔偿其人民币217304元。 [评析]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的关键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至交付期无合同标的物交付”这一条款的理解。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