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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遇车祸,游客是否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旅游费?
发布日期:2006-02-09

常州中院    王昊东 吴红娥


    [案例]2004年11月20日袁某等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由某旅行社向袁某等四人提供前往昆明、大理、丽江旅游服务。袁某等四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袁某在事故中受伤,四人部分物品丢失,旅游活动被迫提前结束。事后某旅行社退给袁某等四人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563元。袁某等四人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8700元,某旅行社以已退给袁某等四人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563元为由,拒绝袁某等四人的要求。袁某等四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87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旅游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履行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袁某等四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游活动被迫提前结束,对旅游合同约定的尚未完成的旅游部分的损失,袁某等四人是否有权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如要赔偿,具体应赔偿多少?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袁某等四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游活动被迫提前结束,某旅行社对此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该旅行社已将袁某等四人本次旅游活动中未发生的旅游费用563元退给袁某等四人,因此,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袁某等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某旅行社应当为袁某等四人提供完整的旅游服务,现袁某等四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旅游合同的目的未完全达成,因此,要弥补袁某等四人的损失,使他们达到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就应当为他们再提供一次完整的旅游服务。从这一角度考虑,袁某等四人有权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四人的全部旅游费用870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袁某等四人已经完成部分旅游活动,尚有部分旅游目的未达到,就该未达到的部分,某旅行社应当为袁某等四人再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但某旅行社仅仅退还袁某等四人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并不能达到使袁某等四人再次旅游这些未旅游的地方的目的,因为旅游服务不仅包括旅游景点的门票,还应包括相关的交通、住宿、饮食等费用,因此,某旅行社应当赔偿袁某等四人就未完成部分的旅游再次组织一次旅游而需要实际投入的所有费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某旅行社应当对袁某等四人因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完成全部旅游活动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旅游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仅旅游者应当得到强制旅游意外保险,并且旅行社负有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就算旅游合同中未加以规定,旅行社也应当予以遵守。根据旅行社的上述法定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旅行社负有向游客提供交通工具并保证交通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袁某等四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游活动被迫提前结束,旅游合同的目的未完全达到,对此,袁某等四人并无过错,由于旅行社负有保证旅游者安全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就应当承担未履行好该项义务而给游客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某旅行社应当赔偿袁某等四人就未完成部分的旅游再次组织一次旅游而需要投入的所有费用。由于旅游活动不仅包括在旅游目的地参观旅游的活动,还包括乘坐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饮食等一系列活动,因此,袁某等四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提前结束旅游活动的损失,就不仅仅是未发生的旅游费用的损失,还包括再次旅游需要投入的乘坐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饮食等开支,为完成旅游合同的全部目的,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再次旅游尚未旅游部分应当投入的所有费用。现袁某等四人要求是退还全部的旅游费用,由于他们四人旅游活动已经实现了一部分,对已经完成的旅游部分的费用,他们不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对因故未完成部分的旅游,袁某等四人有权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再次旅游所需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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