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
发布日期:2006-03-02 |
[案例] 2003年6月5日,某织造厂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该保单综合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该综合险条款中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解释为:“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2003年10月1日20时55分许,某织造厂驾驶员杨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一死一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未能及时抢救伤者,而是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杨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某织造厂与二轮摩托车主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付清了赔偿款。2004年3月,某织造厂到某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拒绝向某织造厂赔付。 (吴红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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