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从合同约定之日还是从还款协议约定之日起计算 |
发布日期:2005-12-19 |
2002年12月3日,威尔信公司与威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威力公司向威尔信公司购买柴油发电机组,总金额为1820323元。威尔信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履行交付义务,按合同约定威力公司应于2003年2月3日付清货款,但威力未按约未款。经威尔信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2004年12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威力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货款1820323元。但威力公司仍未按约履行。威尔信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威力公司归还货款1820323元及从2003年2月3日起至2005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439466元。被告威力公司对所欠货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既然原告同意其于2005年6月30日前归还,则逾期利息应从2005年7月1日起计算。 (民二庭 蒋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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