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该合同可以解除吗?
发布日期:2004-12-29

[案情]?
    2001年12月11日,莱塞公司与现代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现代公司供给莱塞公司6米高3米宽创新雕塑一尊,未定单价和交货期限,同时还约定,由现代公司为莱塞公司制作安装公司的大门和车间门天棚各一架,上述产品?包括一尊雕塑?总计价格为280000元。合同对制作雕塑及天棚的材质、雕塑的颜色也做了约定。天棚的交付期限为同月底,创新雕塑的交付未约定期限。质量按国标验收。在现代公司将天棚框架制作好并运抵至莱塞公司现场后,莱塞公司又支付了57600元。现代公司对莱塞公司的调整付款行为未提出异议。天棚材料运抵莱塞公司后未予安装,雕塑也未交付给莱塞公司。
另查明:现代公司无建筑安装经营范围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现代公司制作的不锈钢旗杆已由莱塞公司安装在莱塞公司厂区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莱塞公司与现代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一、合同的性质如何确定
    根据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的属性及履行方式,合议庭判定本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有三种:1、雕塑部分的承揽法律关系;2、天棚的安装工程法律关系;3、旗杆的附条件的赠送法律关系。并据此认定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安装工程合同及附条件的赠送合同。
    二、雕塑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中包括履行期限的条款。本案中双方对雕塑的交付期限未做明确约定,双方也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履行期限重新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中仅明确了该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愿意在该期限内受到合同的约束,即莱塞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现代公司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如果超过了合同的有效期,双方又未对合同达成新的补充约定,那么合同对双方就丧失了约束,合同中未得到履行的部分,作为权利人可以主张不再履行,因此莱塞公司主张解除雕塑的承揽合同。其次,现代公司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雕塑的交付未通知莱塞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后也未就合同的履行向莱塞公司发出确认交付的通知,因此使雕塑的交付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达两年之久。莱塞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方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合同对现代公司造成损失的,现代公司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刘冰)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