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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05-01-06

    [案情]?某外校学生甲,星期天和同学到某体育运动学校去玩。进入该学校时,门卫并未阻拦。后该学生就和其他学生一起去打篮球。可是因为彼此不熟悉,他便独自在篮球场的另一边投篮。当他投了一球正在低头拍球时,可怕的一幕忽然发生了,该学生刚投完球的篮架忽然倒了下来,重重地砸向了该生。突如其来的重击使该生当即昏迷,被送往医院。后经全力抢救,生命得到了挽救,但该学生却留下严重的残疾——可怕的尿崩症。事后了解到发生事故的篮球架倒塌是由于之前被外来打球人员弄倒过,后被人竖了起来,由于是休息天,未有人能采取牢固措施。该学生现向体育学校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有关医疗费用。
    审理中,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方面,有所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篮球场馆并非对市民开放式的,不属全民健身活动点,而该外校学生又是在星期天擅自进入,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持该观点者认为,学校从管理角度还是存在过错的,但学生自己随便进入学校打球也有过错。故认为双方应当合理分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生甲进入该体育运动学校行为正当与否与本案伤害事件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学生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本案中的造成学生甲人身损害的体育器械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是谁﹖通过审理,很清楚是该体育运动学校。其次,要弄清该学生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经查,学生只是一个正常的投篮行为,篮架倒下与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管理者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呢﹖很明显。作为这些体育器械的管理者,从法律责任来讲,体育学校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如果外来人员不能擅自入内打球,那么就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不能准入。否则,只能视为是可以让外来人员入内打球的。对于之前因他校学生的攀吊行为导致篮架曾倒下的情况,学校显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更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排除造成危险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因该学生的自行进入学校打球行为与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实际的、真实的因果法律关系,故体育学校作为该事故的责任方就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王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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