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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小金库钱款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4-10-22

    1998年8月,被告人吴耀明在担任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集体事业单位?会计期间,与该站站长赵正方合谋,采用空票报账虚列管理费用的办法,将公款205738元轧出账外,存入私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三井分理处的“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账户。2000年2月,常州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对农电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同年4月,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实行收支两条线,人员工资由市供电局统一造册发放,原有账户结余资金划至新立账户,集中管理,严禁私立小金库。常州市龙虎塘镇电管站自此时开始至2001年底逐批将结余资金及固定资产划至常州市供电局。而被告人吴耀明作为核算员与站长赵正方隐瞒了该站小金库资金而未予登记划拨。2000年12月,被告人吴耀明为提款方便及单位名称要更改,将私设的小金库账户注销,更名为其个人名字“吴耀明”。此时,小金库账上有136378.11元。2001年6月底,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被撤销,同年7月,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改名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龙虎塘供电所,赵正方为该所负责人;同年10月19日,常州供电局市区供电所任命吴耀明为龙虎塘供电所负责人。2001年8月和2002年4月,被告人吴耀明分两次从该账户提取人民币50000元和50000元用于个人购房。至案发时,该账户上除被告人吴耀明于2001年10月提取50000元给赵正方及用于其他支出外,尚有10527.08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耀明退出了人民币55000元。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吴耀明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耀明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于2001年8月从小金库中提取5万元时,此时吴尚未被任命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龙虎塘供电所负责人,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争议较大。本案的焦点有二个:1、被告人吴耀明是否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小金库钱款的性质。围绕这二个焦点,对本案的定性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1、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属集体性质,经费来源是电管站收取电费中除上交供电局外的结余部分即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该费用要负责电管站的人员工资、奖金、电网维护费用等。市供电局及龙虎塘镇政府不另划经费。该费名为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实质就是电费的差价部分,应属集体财产。2、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时,虽要求对电管站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并划拨,但事实上被告人吴耀明对存在的小金库隐瞒不报,继而侵吞其部分钱款,该钱款仍属集体性质,不因该不该报、划拨不划拨而改变。3、被告人吴耀明是聘用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贪污罪。理由:1、小金库钱款原虽属集体性质,但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时,要求对电管站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并划拨至常州市供电局,且电管站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人员工资由市局统一发放,故此时小金库钱款已收归国有,属国有财产。2、被告人吴耀明作为聘用核算员,一直直接管理该小金库钱款,应视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3、被告人吴耀明对电管站存在的小金库隐瞒不报,并将小金库账户改为个人名字,该上缴的不上缴,且将经手管理的属国有性质的小金库钱款扣留,并占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综上,被告人吴耀明的行为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刘金富 吴一东 吉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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