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小金库钱款应定何罪 |
发布日期:2004-10-22 |
1998年8月,被告人吴耀明在担任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集体事业单位?会计期间,与该站站长赵正方合谋,采用空票报账虚列管理费用的办法,将公款205738元轧出账外,存入私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三井分理处的“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账户。2000年2月,常州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对农电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同年4月,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实行收支两条线,人员工资由市供电局统一造册发放,原有账户结余资金划至新立账户,集中管理,严禁私立小金库。常州市龙虎塘镇电管站自此时开始至2001年底逐批将结余资金及固定资产划至常州市供电局。而被告人吴耀明作为核算员与站长赵正方隐瞒了该站小金库资金而未予登记划拨。2000年12月,被告人吴耀明为提款方便及单位名称要更改,将私设的小金库账户注销,更名为其个人名字“吴耀明”。此时,小金库账上有136378.11元。2001年6月底,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被撤销,同年7月,常州市龙虎塘镇电力管理站改名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龙虎塘供电所,赵正方为该所负责人;同年10月19日,常州供电局市区供电所任命吴耀明为龙虎塘供电所负责人。2001年8月和2002年4月,被告人吴耀明分两次从该账户提取人民币50000元和50000元用于个人购房。至案发时,该账户上除被告人吴耀明于2001年10月提取50000元给赵正方及用于其他支出外,尚有1052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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