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部分民事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发布日期:2004-11-17 |
朱某系某服装公司职工。2002年起,朱某受公司委派,常驻外地采购面料。同年12月25日,朱某在乘坐他人摩托车途中,与一辆小货车相撞,致其头部受伤并被送至医院。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摩托车主赔偿朱某35000元,并言明双方就此了结,今后各方无涉。后朱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9级,并同意延长朱某的工伤治疗期。后朱某又至其它医院复诊,用去医疗费6328.50元,交通费384.50元。朱某为上述两笔费用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并于200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享受相关工伤补偿待遇,服装公司承担后续医疗费及交通费计6713元,另服装公司未给朱某办理工伤保险。 (陈 洪)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