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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他人当面向其父索取钱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4-12-16

    [案情]:200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夏某以被害人魏某在网上骂了其女友为由,纠集石某、陈某等四人,携带菜刀、电警棍等找到正在上网的魏某,将魏某强行带上出租车并殴打后,再带至夏某的住处,夏某等四人继续殴打魏某,并令魏某脱掉外衣。石某从魏脱下的上衣口袋里搜到—只皮夹后交给夏某,夏某将皮夹里魏某的身份证和现金扣留。尔后,夏某又逼迫魏某写欠夏某5000元的欠条一张。为了能索要到5000元,当晚10时许,夏某和石某、陈某、李某及“虾子”等6人,持刀用面包车将魏某从南京挟持到高淳县,逼魏某带路去找其父亲。当来到高淳县古柏镇双保村路口时,魏某谎称已到目的地,夏某让其下车带路,并让陈某和“虾子”紧跟其后,并指使陈某:如魏某逃跑就用刀砍。当魏某趁机逃跑时,被“虾子”和陈某追上,陈某持菜刀在魏某的左腿上连砍两刀。魏某被架上车,夏某对魏某面部猛击数拳,逼其继续带路。来到魏父的住处,夏某等人把魏某扣留在车上,向魏父索要5000元,夏某并扬言:如不给钱,就把魏某带回南京。魏父被逼,在只凑到500元的情况下,又向围观的村民哀求借钱,共交给夏某1800元后,夏某等人才将魏某放下车。
    [评析]:本案中,夏某等人以暴力劫持魏某向其父索取钱财的行为究竟应定何罪,公诉机关、辩护人和法院对此产生了不同认识。公诉机关认为,夏某等人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则认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持并非法拘禁被害人,为了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构成绑架罪。
    笔者认为,法院认定夏某等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绑架罪,定性是准确的。本案中,夏某等人使用殴打被害人魏某的暴力手段,并以“如不给钱,就把魏某带回南京”相威胁,向魏父勒索钱财。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向被劫持人的亲属勒索钱财的构成要件。相反,本案如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则不能反映出被告人对魏某多次实施暴力的行为及其行为的恶性程度;如认定为抢劫罪,则又不能反映出被告人使用暴力将魏某劫持十几个小时辗转数地的行为,且被告人使用暴力是为了劫持魏某,而在向魏父勒索钱财时,主要表现为以魏某作为人质的手段,而并未当场使用暴力。且夏某等人是以出示虚假欠条的方式向魏父勒索一定数额的钱财,也不符合抢劫罪通常明抢明劫、能抢尽抢的特征。

(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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