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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人民警察劫色敛财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4-09-10

金坛法院  王卓英 

    2002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丁双法和李罗某到金坛市金城镇红烛浴室洗澡时,与卖淫女李某某约好到别处开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丁双法与李罗某、卖淫女李某某一起乘车至金坛市金龙阁康乐城宾馆2013房间。被告人丁双法在该房间卫生间期间,李罗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李罗某走后,当被告人丁双法得知卖淫女李某某与李罗某已发生了两性关系后,被告人丁双法对卖淫女说:“我是警察,要罚款5000元”。并掏出一警官证封皮给卖淫女李某某看,同时提出要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丁双法以不同意就要对卖淫女进行处理相威胁,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毕,被告人丁双法又以要对卖淫女进行处理为由向卖淫女李某某索要罚款人民币5000元,在得知李身上无钱时,对卖淫女李某某说:“手机先放在我这儿,三天内凑五千元钱,我去找你”。被告人丁双法将卖淫女李某某的“摩托罗拉”T191型移动电话机1部拿走,该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本案在对被告人丁双法行为的定性上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丁双法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女到派出所罚款5000元相威胁,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拿走卖淫女的移动电话机。因被告人丁双法主观上具有强奸、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冒充人民警察并以处罚相威胁,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威胁,使之不敢反抗,所以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仅构成招摇撞骗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丁双法冒充人民警察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即牟取财物和玩弄女性,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所以,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强奸、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丁双法冒充人民警察,并以抓卖淫女到派出所罚款5000元相威胁,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达到了给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使卖淫女不敢抗拒,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丁双法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向卖淫女索要五千元,实得1部移动电话,期间,被告人丁双法并未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数额按被告人索要的5000元计算,实得1部价值830元的移动电话。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丁双法以自己是警察,要罚款为由提出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被拒绝后,以不同意就要处理相恫吓,与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是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出让合法权益。本案的被告人丁双法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包括妇女性的权利,但客观表现方面是以胁迫的手段,即对卖淫女进行处罚相恫吓,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强制,使之不敢抗拒,从而发生了性交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被告人丁双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对卖淫女进行处理向卖淫女索要人民币50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同属侵犯财产罪,且行为又均有威胁行为的实施,但二者同时又存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上的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时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将暴力加害被害人或其亲属,也可以是以毁人名誉,设置困境等相威胁,但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的威胁程度稍轻,时限稍宽,方式稍缓。两者的威胁所产生的效果不同,敲诈勒索罪仅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而抢劫罪所产生的威胁效果是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只能当场交出财物,而无其他选择的余地。而本案被告人丁双法是以对卖淫女进行处理相恫吓,其并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含有“骗”的成份,但却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使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关于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被告人丁双法以对卖淫女进行处理相恫吓,索要人民币5000元,实得1部价值830元的移动电话,其数额应认定被告人丁双法所索要的数额。实得的移动电话属既遂的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人丁双法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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