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的法律分析 |
发布日期:2004-09-10 |
新北区法院 糜新元 [案情] :原告张国兴是常州诚信铸锻厂(原武进铸锻厂)原厂长,被告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和新北区经济发展局。武进铸锻厂于1999年向武进市属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提出《武进市铸锻厂关于实行先售后股的改制请示》。经过批准,武进铸锻厂在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剥离等改制程序最终确定招标标底为24.28万元。此后,张国兴与出售方武进市经济委员会签订了《武进铸锻厂产权出售转让协议书》并继续经营该厂。此间,武进铸锻厂所在地因常州市区域调整划归新北区管理。后由于该厂拖欠工人工资,铸锻厂工人50余人于2003年2月19日到市政府集体上访。2003年4月28日,已继受武进经济委员会职权的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作出常新经发[2003]11号文件《关于对武进铸锻厂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以张国兴身体健康为由让其离岗休养。而行政工作由厂党支部书记丁岳林负责,并主持工厂全面工作。2003年5月4日,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作出常新经发[2003]14号文件《关于丁岳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决定免去张国兴厂长职务。任命丁岳林为武进铸锻厂厂长。2003年5月8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第18期《关于武进铸锻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认为武进铸锻厂为集体性质,鉴于武进铸锻厂停工数月,职工反映问题较多并数次上访,已影响社会稳定,而厂职工代表大会要求罢免厂长,因而建议由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免去张国兴武进铸锻厂厂长职务,并任命新厂长(但会议纪要的内容是5月4日上午会议决定的)。2003年6月26日,张国兴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对新北区人民政府和新北区经济发展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北区人民法院撤销常新经发[2003]11号文件和《关于武进铸锻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常新经发[2003]1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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