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
发布日期:2004-09-13 |
[案情]:李某与汪某是多年的朋友,在九十年代初两人同时下海做生意,李某从汪某处进服装销售。1994年双方进行了口头上的结账,李某欠汪某货款38000元。后因生意难做,双方各自返乡。2002年2月的一天,汪某带领数个社会人员闯入李某家中,大吵大闹,声称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胁迫李某当场亲笔写下欠条一张,载明:结欠汪某货款38000元。李某的妻子见状拨打了110,汪某等数人带着欠条闻风而逃。2004年1月,汪某以该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李某则辩称,其于1996年早已归还汪某的货款,要求法院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欠条,并提供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和汪某所带来的一名社会人员冯某当时所写的证明为证,该证明明确载明:汪某与李某之间无任何的经济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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