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既遂 |
发布日期:2004-10-08 |
审监庭 魏雨文 被告人袁开东、杨志陶、袁朝科经预谋,由袁开东提议,商定到常州来绑架被害人韩明元,并购得弹簧刀、面具、手套等作案工具。后在袁开东的安排下,杨志陶与袁朝科多次在被害人家附近踩点。2003年4月10日三人商定于次日着手实施绑架。当晚被告人袁朝科因内心惧怕而离开,并于次日中午电话告诉袁开东其不再参与绑架。2003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袁开东与杨志陶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伺机作案。当日早晨7时许,袁开东与杨志陶蒙面持刀劫持被害人,以伤害为由向被害人家属索要10万元。二人索得现金89000元及被害人身上价值3359元的金手链、金戒指后劫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袁开东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杨志陶被抓获。后将被告人袁朝科抓获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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