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卖房应否赔偿他人损失 |
发布日期:2004-08-20 |
[案情]:甲男与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11万购买一套住房,并以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后因经营需要用该房屋作抵押贷款8万元,期满甲乙无力归还贷款,遂与乙母丙商量由丙归还贷款,房屋过户至丙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一份:1、约定丙归还贷款,该房产权归丙所有;2、丙将该房租给甲乙使用,约定租金为每半年3600元,直到甲重新赎回房屋。3、如甲有能力收买回房屋,丙以原价卖给甲。协议订立后,丙还清贷款后取得了该房的产权,甲乙租住在该房屋内,但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其后不久,甲乙离婚,甲外出做生意,但该套房屋仍由甲租用。半年后丙将该套房屋门锁更换,并将该套房屋出租于他人。一年后,丙将该房以10万元的价钱出卖给他人。甲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房连装修原价为20万元,根据约定甲有权以原价8万元回赎,丙的行为造成甲乙损失12万元,甲乙应各得一半即6万元,故要求丙赔偿甲的损失6万元。 (顾建辉、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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