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下落不明的所有权证设定的抵押权成立吗? |
发布日期:2004-07-02 |
中国银行某支行诉甲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8月作出判决,甲化工厂应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等合计752460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曾于2002年6月保全了甲化工厂的位于某市某镇的房产,其房产证号为230019号。判决生效后,甲化工厂未履行。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过评估,于2002年12月将所查封的230019号房产证下的房屋裁定折价交给银行抵偿了部分债务。权利人中国银行某支行在将房屋变现的过程中,第三人农业银行某分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裁定房屋中的第3幢7间442.4平方米房屋早在1999年8月就抵押给了第三人,并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认为自己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裁定。 (赵 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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