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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助人受伤谁“埋单”
发布日期:2004-05-19

    2003年5月1日中午1时许,尹某与寡居的程某达成稻谷收购协议,由尹某到程某门上收购稻谷。程某因年老眼花,去请邻居牛某看秤,牛某应允。程某的袋装稻堆放在西房间,须搬运到堂屋过秤,过秤后再搬运到屋外场上由尹某运走。在交易过程中,本来只是帮程某看秤的牛某,又受尹某所请,无偿帮助尹某搬运袋装稻。尹某与牛某一起将过了秤的袋装稻往屋外搬运。牛某在搬运倒数第二袋时,因脚下打磕,右膝盖与门槛相撞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膑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花去4056.62元医药费用。尹某没有向程某交付货款,也没有运走过了秤的稻谷,程某将稻谷销售给他人。牛某向尹某、程某要求支付医药费用,程某支付500元,尹某予以拒绝。牛某遂起诉,要求尹某、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用等计57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牛某的医疗费用等5700余元该由谁承担。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牛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尹某负担。理由是:程某请牛某仅是看秤,牛某在此过程中未受伤,即与程某脱离了干系。牛某受伤是在帮尹某搬运稻谷过程中受伤,牛某的医疗费用等理应由尹某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牛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程某负担。理由是:虽然程某请牛某仅是看秤,牛某又接受尹某所请在搬运稻谷的过程中受伤,但尹某并未向程某支付货款,运走稻谷,实际上尹某、程某交易未成功。后程某将已过了秤的稻谷销售给他人,程某是实际受益人。不能简单地将看秤与搬运稻谷两者孤立地割裂开来,买卖交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故应由程某对牛某的伤害“埋单”,牛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程某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牛某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尹某、程某共同负担。理由是,牛某受尹某所请,按尹某要求帮搬运袋装稻,在此过程中受伤,尹某的责任不可推卸;程某虽然仅请牛某看秤,牛某又未在看秤过程中受伤,但程某是稻谷买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程某亦应承担责任,故应由程某、尹某对牛某受伤“埋单”,由程某、尹某共同负担牛某的医疗费用等。
    第四种意见认为,牛某受伤,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应由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分担责任。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牛某与程某、尹某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程某卖稻谷请邻居牛某看秤,牛某接受所请,帮程某看秤,牛、程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帮工关系。后牛某接受尹某所请无偿帮助搬运,牛某与尹某之间又缔造了无偿帮工关系。
    二、牛某、程某、尹某三方对牛某致伤均无过错。牛某因程某、尹某所请无偿帮工,是程某与尹某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部分。牛某的行为应予褒扬。牛某在搬运过程中脚下打磕,右膝与门槛相撞而致右“膑骨粉碎性骨折”,牛某没有过错,门槛的主人程某又何错之有﹖尹某同样也无过错。
    三、对牛某的医疗费用等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分担。鉴于牛某是在尹某所请无偿帮尹某搬运过了秤的稻谷过程中致伤,因此尹某对牛某的治伤费用,应适当多分担部分;对程某来说,尽管尹、程买卖稻谷交易未成功,但程某将过了秤运到屋外的稻谷又卖给他人,作为实际受益人的程某也应承担牛某的治伤费,鉴于程某年老经济能力有限,对牛某的治伤费用应比尹某少分担部分;再说牛某,尽管受伤自己无过错,又是无偿助人,但考虑到牛某年轻力壮,经济承受能力强于程某,牛某本人应分担一部分,应以不少于程某负担的部分为宜。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对牛某治伤费用由尹某负担40%,程某、牛某各负担30%。法院按第四种意见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尹某、程某都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刘长会 薛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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