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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页被他人覆盖后
发布日期:2004-03-17

    在网络信息时代,如何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由互联网提供的竞争环境,我省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由覆盖他人网页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回答。
   
覆盖网页生纠纷
    2000年11月19日,通州市通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通过东方网景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
1.png同年12月,通达公司制作了包含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网上订单、联系方式及动画等内容的网页,并按照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将网页上传至1.png域名下,通过点击该域名,即可对该公司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访问。2001年6月,通达公司兼并南通豪达电器集团公司。同年7月3日通达公司更名为豪达公司。1.png 域名仍由豪达公司继续使用,并由其支付了域名使用费。

    建立网站后,豪达公司的信誉不断提升,广告效应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攀高。网络优势带来的竞争优势越来越明显。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增加竞争能力,豪达公司在加强企业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网站建设,令自己网站的点击率不断飚升。可是,豪达公司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网站竟然被他人覆盖。
2002年7月的一天,豪达公司的员工上班后,打开自己公司的网页,出现的竟然是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浩大公司?主页。顿时,全公司员工发出一片惊讶声:“公司的网页怎么成了别人的网页﹖”公司领导立即意识到:公司的网页被别人覆盖了。原来,浩大公司也通过东方网景成功注册域名2.png 
。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的情况下,浩大公司的网页制作人以“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为用户名和密码,按照东方网景网站公布的上传方法进行网页上传。巧的是,豪达公司和浩大公司的字号“豪达”和“浩大”的汉语拼音均为“haoda”。因此,浩大公司的网页便毫不客气地覆盖了豪达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浩大公司的网页内容。由于豪达公司的业务都是通过网站进行的,网页被覆盖业务只能暂停,由此引发的后果十分严重。公司立即与浩大公司交涉,希望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而浩大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豪达公司一纸诉状将浩大公司告到了南通市中级法院。

    为讨公道上法庭
    豪达公司诉称:2000年11月,豪达公司通过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景?在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1.png 
。随后,豪达公司设计了主页并在网络上使用。该主页建立一年多来,吸引了大量国内外客户浏览访问,扩大了企业知名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2002年7月,浩大公司未经豪达公司许可,在豪达公司网址上擅自以其主页代替豪达公司的主页,严重影响了豪达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访问率,导致其客户流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介上向豪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本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浩大公司辩称:浩大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东方网景成功注册域名2.png 。公司在完成网站内容的制作后,按照东方网景提供的上传方法,尝试使用浩大公司名称的拼音“haoda”作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FTP服务器的登录,并成功地进行了网站内容的上传。此前,浩大公司根本不知道“豪达电器”的存在,更不知道该公司申请域名的网络服务商也是东方网景,当然也就无法知道该公司的FTP上传目录。浩大公司对网站内容的覆盖完全是偶然巧合,没有侵权故意。豪达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假设浩大公司的行为给豪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话,也是由豪达公司的自身行为所造成。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豪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停止侵权 赔偿5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浩大公司作为网络用户,应当具有网络文件上传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并懂得上传文件所应具备的条件即FT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三者齐全。浩大公司尽管已成功注册域名,但在网络服务商尚未通知其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的情形下,自编“haoda”作为用户名和密码上传文件,应当预见到极有可能会发生错误登录至他人目录下,损害他人专有权的情形,但浩大公司仍然尝试登录,显然置一个网络用户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于不顾。而且,浩大公司在上传其网页时,在计算机引导操作的对话框中提示“是否进行覆盖或更新”的情形下,仍坚持完成上传操作,造成其上传的网页将豪达公司网页覆盖的损害结果。故浩大公司对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浩大公司的行为直接阻止了豪达公司在其专有的网站上发布商业广告,妨碍了豪达公司合法的经营行为。此外,浩大公司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秩序。所以浩大公司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豪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豪达公司制作的网页表达了制作者的设计构思,给访问者以一定的美感,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浩大公司未经豪达公司许可,擅自覆盖其网页内容,也构成对豪达公司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传播的地域比较广泛,受众人数也难以估量,豪达公司的损失及浩大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豪达公司对其所受损失除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能够证明外,对其他损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本案宜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豪达公司的损失包括重新制作网页的费用,网页广告效应受损,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同时应结合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的长短、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7?项、第?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11?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浩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豪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浩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豪达公司递交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由豪达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浩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递交,则由豪达公司直接以浩大公司的名义在网页上公布道歉声明,内容也须经法院审核;浩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豪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
    一审判决后,浩大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发生本次事件是因为上传过程中服务器意外出错引起的;在上传之前,浩大公司已存在原始网页。在上传过程中当提示“是否覆盖”时,浩大公司误认为覆盖的是自己原始网页,并非明知上传错误而上传,故浩大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同,浩大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浩大公司还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如同现实世界一样,并非不受规制。在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传输也应当遵循业内规则和惯例,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威胁网络安全。用户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与其有权使用的网络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或其他信息的上传。浩大公司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时即尝试使用与豪达公司服务器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haoda”,进行网页上传操作,造成将本公司网页错误上传至豪达公司网站、侵入豪达公司服务器空间等后果,且浩大公司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上传出错是由于网络服务器出错引起。浩大公司从事上述危险操作,明显违反业内惯例,应对上述操作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浩大公司作为具有谨慎注意义务的商事主体,对涉案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双方的经营范围中均有金属材料销售的经营项目,双方存在竞争上的利益冲突;且认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浩大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其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对其经营业务的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因此,浩大公司错误上传的行为及其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至少造成豪达公司客户无法访问、交易机会丧失以及广告效应受损、网页重制或重新上传的额外支出、为制止侵权的花费等多方面损害。广告效应受损是其损害因素之一。一审法院并未直接以豪达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费的数额作为赔偿依据。由于豪达公司所受损失额以及浩大公司的侵权获利额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持续时间、豪达公司网页广告效应受到的损失、网页重制费用、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浩大公司赔偿5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后]?本案随着终审法院的法槌落下而尘埃落定。但是,本案的意义在于对进一步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由互联网提供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法律专家因此指出,在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等,以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网络传输具有迅即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权利人于网络环境下受到的损害和不利影响,远非其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比拟,因此,严格每一个网络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苏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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