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能否与借款合同并案审理 |
发布日期:2003-11-28 |
金坛市法院 张金凤 2002年7月26日,贾某与某银行签订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贾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向某银行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同时贾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某银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贾某贷款9万元,贾某以购买的车辆抵押给某银行和保险公司。后因贾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某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归还借款本息,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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