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妻子返还其赔偿金 |
发布日期:2003-12-03 |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一直在常熟从事叉车配件业务。2000年11月3日,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204国道被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由常熟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大义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1年3月28日经大义中院主持调解,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王某的伤残疾费为72876元,拨内固定费为5000元,以后用药费用为2.5万元及其他有关损失。该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王某的妻子张某将赔偿款取走。 (张为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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