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6个月≠180天 |
发布日期:2003-11-21 |
[案情]:1998年10月18日,王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借款10万元的合同一份,期限至1999年10月18日。同日,某房地产公司就此笔借款向信用社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信用社同意借款方延期或展期的情况下,继续承担担保义务;也同时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同意展期6个月,至2000年4月18日。期满后,王某于2001年9月10日偿还了借款1.5万元及利息,后一直未还款,信用社遂将王某及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据此,判决王某偿还本息,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曹小红 陶兴荣 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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