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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2.23亿元股权之争
发布日期:2003-10-24

    一颗10年前埋在百事可乐里的炸弹正咝咝冒烟,一旦引爆,它的威力足以将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和南京百事的股权结构“炸”得面目全非。
    10月14日上午,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坐在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如果胜诉,陈秋芳与其姐姐、姐夫将成为上海百事的第二大股东,并拥有武汉百事可乐公司19%股权、南京百事可乐公司38%股权和巨额资金,
由于此案事关美国百事可乐在中国合资公司的股权,美国百事可乐公司也专门派人前往法院旁听。  
    作为原告,陈秋芳及其姐姐、姐夫诉请返还中美合资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武汉百事可乐公司、南京百事可乐公司价值2.23亿人民币的股权。而案件的被告上海市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是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中方大股东。
    实际上,此案之前已经静悄悄地进行了2年半的时间,历经上海高院一审陈秋芳姐妹败诉,陈秋芳姐妹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上海高院进行重新审理。
    缘 起
    案件的源头始于成立于1984年10月的益康矿泉水公司。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对益康公司做了以下描述和认定: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45万元的益康矿泉水公司,从事矿泉水装置的研制和矿泉饮料的生产。
    1985年10月,于兴国?陈秋芳的姐夫?被任命为总经理。  
    1987年,益康公司的主管部门变成北方公司。随后,北方公司委托其上海分公司对益康矿泉水公司行使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
    1989年2月,美国百事集团公司与益康公司、上海烟糖公司及闵联公司合资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中益康公司投资1138.73万元。  
    1990年,上海市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单位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益康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益康公司存在偷漏税款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上海市工商局、财政局也对其资金来源、企业性质等作了调查,查明益康公司登记时投资没有到位,企业初创时期的资金来源是当初另一方投入的10万元和无息贷款180万元。
    1992年5月,北方公司与闵联公司签订“交接协议”,约定益康公司由北方移交给闵联公司,益康公司的人员和债权、债务均由闵联公司负责处理,闵联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在益康公司的投资款10万元和在益康公司百事可乐项目的用款65万元。同年6月,益康公司被北方公司注销,原股权转让人益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尽管益康公司曾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海静安区工商局的以上行政行为,但在1993年11月,该诉讼请求被终审裁定驳回。1994年,闵联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百事公司股份中25%的股权转让给美国百事,剩余股份为38%。  
    1998年11月,闵联公司、上海烟糖公司按原出资比例设立南京百事可乐公司,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划款给南京百事。1999年,武汉百事可乐公司成立,其中上海百事与香港冠誉公司各占50%股权。  
    显然,上海百事正变得越来越“值钱”。但这时,一件让闵联公司大吃一惊的事情发生了。
    “大雪球”
    2001年9月26日,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姐姐?、陈秋芳一纸诉状将闵联公司送上了法庭,理由是,益康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注册资金没有完全到位,3原告投入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5台矿泉水装置的样机和人民币3.25万元现金,合计投入原始资本人民币17.25万元。而由于益康公司1992年的主管机构的变更,3原告在益康公司的原始投资以及应当拥有的上海百事可乐的股权被闵联侵吞。
    而陈秋芳3人请求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权益,具体包括:1、因益康公司拥有上海百事63%的股权,益康公司在1993至1994年间应得上海百事的股权收益人民币1977.3万元,扣除闵联公司为益康还款人民币800万元及承担利息约人民币200万元,故闵联公司应归还3原告人民币977.3万元;2、1994年上海百事由合作经营转为合资经营,中方转让部分股权给美方,按益康公司占中方投资的比例,益康公司应得425.6万美元的转让款,折合人民币3523.968万元,该笔款项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3、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益康公司实际占有的上海百事股份比例由原先的63.08%降至38%,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百事的38%的股权;4、因1998年11月,除益康公司外的原上海百事出资人,按原出资比例协议设立南京百事,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划款给南京百事,故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南京百事38%的股权;5、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汉百事再投资,按照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的投资比例,闵联公司应返还原告武汉百事50%股权中的38%的股权。17.25万人民币,因此被滚成了2.23亿的“大雪球”。  
    1998年9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上海民建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的申请,作出《关于对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批复》,认为益康公司原注册资本45万元没有完全到位,实际投入益康公司的资金为海军装备技术部的10万元和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人自费制作的样机价值14万元和其他单位支付的服务费3.25万元。因当初投入的10万元已由北方公司出资归还,故原投资方已收回投资;后北方公司又与益康公司协商,收回投资。据此,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偿和协商的原则,原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等集体所有。批复认定,“益康公司的初始资金是原告自筹资金组装的5台JSK-II型矿化净化水装置,价值14万元加现金3.25万,共17.25万元”。  
    2001年11月底,上海市国资办产权处有关负责人也就此事特别指出,尽管益康公司已经被注销,但其在工商资料上一直是集体性质,可闵联公司占有益康的基础是把益康当成国有资产。于是此后,陈秋芳3人开始要求闵联公司返还其在益康公司的权益,但被闵联公司予以拒绝。  
    在闵联公司看来,陈秋芳3人的要求简直有点“不可思议”:由于政府的行政安排,1992年闵联公司最终以民事财产交易的方式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包括本案股权,但没有接收益康公司。而且在1992年有关益康对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的转让,也是由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将百事可乐股权转让给闵联公司,并经益康公司资产所有人北方工业公司同意。  
    让闵联公司感到委屈的还有,当初益康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负资产境况,并因拖欠巨额债款被债权人追索——益康公司相应股权的注册资金原值为932万人民币?资产?,转让时负债却已经达到1453万人民币。而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和百事可乐公司股权的代价是:归还北方公司投资、借款和代益康公司承担全部对外债务。  
    闵联公司在法庭上称:原告利用时间变化、人事变迁和益康公司原始投资人的转让退出,故意隐瞒原投资方在益康公司成立前已经投资试制JSK500和JSK-II装置,并聘用原告陈芝芳主持研制的重大事实,将原投资方投资研制的JSK装置称为自筹资金组装,企图鲸吞2.23亿巨额国有资产。该公司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原有证据及本次重审新发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益康公司投资是虚假的,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及百事可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早已履行完毕。 
    同时,被告方对国资办1998年批复的合法性强烈质疑,表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国资办批复没有事实依据。
    剑拔弩张
    种种迹象表明,围绕这2亿多资产展开的争执,眼下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是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一审虽然判决陈秋芳败诉,但是一审的理由或结论显然没有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发回重审显然对陈秋芳是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且,陈秋芳作为上海商界的精英,应该对投资、股权等经济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上海市国资办的文件实际是陈秋芳最有利的支撑,而当代表国有资产的国资办在这种事件中的倾向可能支持私人一方的陈秋芳姐妹时,应该有合理的原因并在谨慎的判断后才可能为私人出具支持证据。”  
    百事也很紧张。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曾数次向最高法院正式发函,对于中国法院在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有密切关系的股权交易转让10年后,再审理交易早已完成的百事可乐股权的归属权表示重大不解和严重关注,并对有关方面在不支持原告请求的情况下,将高额国家资产给予个人感到疑惑。
    2003年10月3日,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致上海高院、抄送闵联公司的函件中,除表示对于该起涉及美国百事可乐公司重大利益的案件的强烈关注外,也证实原告陈秋芳在当时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董事会上明确同意闵联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转出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股权,并签署文件。
    此案总会水落石出,但为什么百事可乐近年来在中国屡屡与中方代表“反目成仇”,它在中国建合资企业时埋下了什么种子,抑或是在中国市场得势生出变故? 


(丁琳 高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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