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
发布日期:2003-06-27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连庆 2000年11月21日,刘某以其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二十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3月18日,刘某在未通知银行和未告知王某其房屋已抵押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价为三十七万元,在2003年8月18日前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收到王某定金2万元,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了王某。2003年5月14日,刘某向王某出具《终止房屋买卖函》,称其目前尚欠银行贷款十七万元,因其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不得交易买卖,故终止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王某向刘某提出愿意帮助或代替其偿还银行贷款,遭刘某拒绝。王某遂以刘某恶意毁约为由,于2003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该案立案后,法院承办法官和王某即找到某银行领导,通知其法院已受理王某与刘某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王某当场表示愿意帮助或代替刘某偿还贷款,征求银行对该房屋转让的意见。某银行一直未有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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