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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伪证告表弟
发布日期:2003-04-11


    假如你心怀叵测,有胆量走上法庭,接受全方位的“扫描”吗?不会,不敢,毕竟做贼心虚,岂敢自投罗网。可有个具有高中学历,年过半百的当事人,竟为了区区蝇头小利,制造伪证冤枉表弟,在进入诉讼程序后,面临险情,竟“从容不迫”,把官司打到底。结局当然可想而知。奇闻发生在常州溧阳。2003年春节前夕,常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真真假假的借条


    黄方和景仁系居住在溧阳别桥镇同一村上的一对表兄弟。黄方原来以种田为主,前几年为了做生意,筹集了一点资金,当初还向曾当过生产队队长的表兄景仁借过8000元,虽说是表兄弟,但兄弟间明算帐,借息与旁人一样,都是二分,后来连本带息,都偿还了。如今黄方开的家俱作坊生意还不错。作为表兄的景仁,这几年日子过得没有表弟那样潇洒,女儿出嫁,儿子当兵,家里没有什么负担,但经济却不富裕,仅靠每年田上的几千元的收成,勉强地维持着生计,他最大的心病就是希望能在儿子复员回乡前积蓄一大笔钱娶媳妇。但希冀仅是希冀,靠种田是发不了大财的。可是,他又是打肿脸充胖子死要脸的人,他不愿在外人面前,尤其在亲戚面前以穷人的面目出现。一日,景仁在村口见到发了一点小财的表弟,顿时抖起昔日当生产队长和小康之家的风度,与表弟拉起了家常:“我家儿子在浙江当的志愿兵,每月工资就有好几百元呢。”表兄炫耀着。“还是你老兄有远见,儿子在部队既有工资,还学了一技之长。”表弟附和着。“说起钱,你借我的钱,怎么还没有还我呢?”
    表弟黄方吃惊不小,他除当年先把高利息的借息还掉,本金也是在两年之后一起还掉的。“你还了钱?不会吧,如果我忘了,借条为什么还在我这里?!”表兄反问。随后又补充道:“你还了钱,一定会把借条收回的。”
    表弟黄方忍不住了:“我明明还了借你的钱,怎么现在没还?!”“不急、不急,你回家好好回忆,反正咱俩是表兄弟,你一时还不出,我也不会登门催债?”表兄景仁很大度地好言安慰。
黄方不知是怎样与表兄分手的。他好不沮丧,又气又急:明明还了钱,怎么说成没有还?这天,他的情绪低落到极点。黄方打定主意,一定要与表兄说说清楚,钱虽然不多,但不能背个黑锅。
    晚上,黄方悻悻地吃了晚饭,疾步来到表兄家。表嫂也在家。“你还不了解我的为人,旁人都不冤枉,还会冤枉自己的表弟﹖”表兄景仁显得有些不悦。“你不相信,我拿当初你写的借款凭证给你看看。”表兄走进寝室,拿出借条。“借据上面的笔迹不是我写的,再说当初我借钱时也没有写借据。”表弟黄方信誓旦旦。
    他见表兄此时胀红了脸,欲争辩,便非常理智,非常冷静地劝道:“表兄,你缺钱,我可以借钱给你,但说我没还钱,不是事实啊?”说完,他又善意地提醒:“大家是亲戚,此事到此为止,不要声张,以免外人笑话。”“笑话﹖笑话的是你,不是我欠你的钱,真是不知好歹?”表兄以鄙视的目光瞄了瞄表弟,下了逐客令。
    黄方回忆着表兄要钱的那一幕幕逼真的表情,如果我不欠他的钱,他不会把“戏”演得那样惟妙惟肖,他不会这样发神经冤枉从小一起长大的表弟,或许自己真的忘了,或者在一次醉酒中糊里糊涂地写了欠条。黄方开始怀疑自己的行为。不管真与假,就给他8000元吧,就算自己救济表兄,不要为了区区这笔钱,影响了表兄弟间的关系。黄方非常大度,准备“还”钱。就在他刚产生这个念头,表兄嫂上门了。表兄嫂气势汹汹,一付兴师问罪的样子。她煞有介事地描绘了黄方向她丈夫借钱时的情景,声称她是当场的唯一证人。
    一股火焰顿时在黄方胸膛燃烧。他原本准备息事宁人,现在被对方逼到了悬崖边,把所谓借钱的事描绘得有头有尾。他气极了,一声吼叫:“这个黑锅我不会背,你们说我欠钱不还,那你们上法院告我?”
    2002年7月20日,黄方接到当地杨庄法庭送达的原告景仁的诉状。诉状上这样写道:“原、被告以往有经济交往。在2001年1月27日下午,被告到原告家又借款8000元,约定年息为一分/年。在2002年2月初五?农历?,原告亲家公死亡,急需资金,向被告讨收款1000元,当时未写收条,被告后于本月9日,到我家叫我为被告补写了收条,并按被告的意思写给被告借条一张,借款结款日期为2002年4月8日?公历?,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000元及利息1132元,合计人民币8132元,经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特呈状贵院,即请从速判令原告请求事项。”
    收到这份诉状,黄方气得七窍冒烟。为防自己吃亏,黄方也像原告一样请了律师。
    一场罕见的官司风起云涌。


真相大白“嘴皮”硬


    2002年8月1日上午,杨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黄方的代理人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8000元不是事实,被告曾经在1997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但该款已于1999年还清。根据原告诉称及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借条,原告反而欠被告1000元。”
    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现在十分清晰:借条是否是被告写的﹖原告向法庭举证,当场递交了被告所写的借条。被告当场提出异议,辩称借条不是被告所写。借据究竟是否是被告所写?法庭当场宣布,将委托有关部门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2002年8月16日,法庭征求双方对鉴定机构的意见。被告建议到常州市公安局鉴定。“公安部门他认识人,我不同意。我要到省高级法院去鉴定。”原告作出选择。
    法庭没有采纳原、被告的选择,准备委托省公安厅鉴定。就在法官在办公室办理委托鉴定有关手续时,原告看到了办公台上法官准备送去鉴定的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法庭收集的被告平时的笔迹时,原告的手不停地颤抖了起来。
    这个微小的细节,顿时被法官发现了。法官不露声色,旁敲侧击:“如果你提供的被告借据是假的,现在可以撤诉。”法官善意地开导提醒。“我不会作假,他借了钱不还,才想赖帐?”原告态度又强硬了起来。
    法官吩咐原告预交1000元鉴定费。原告立即跳了出来:“为什么叫我预交,又不是我败诉。”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解释,被告已经预交了1000元鉴定费,作为原告应积极配合法官审案。”“我身上无钱。”原告说完转身就走。几天过去了,原告还是迟迟不来预交鉴定费。法官只能通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此时也有些纳闷:一般提起诉讼的原告,很配合法庭,巴不得法官立时三刻把案件审结,但这位原告却拖三拖四。委托代理人不禁想起在诉讼前,原告曾问过他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我出5000元钱,你能为我在法庭上讲话吗﹖你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吗﹖”当时这位律师内心颇有不悦,但没有放在脸上,他说:“律师不能包打官司,但有一点可肯定,律师会竭尽全力,凭当事人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原告景仁不知听懂还是没有听懂,他若有所思,有些尴尬,点了点头。
    2002年9月上旬,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部门作出检鉴结论,该借条上的“景仁”签名字迹不是景仁本人所写。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弟,两家亲戚关系面临破裂。鉴于这种思想,法官在开庭前夕,特地又对原告做了思想教育工作:“假如做错了,只要有了认识,覆水好收。”然而,原告一意孤行,表示证据不会有假,与表弟的讼战要决战到底。


妨害司法被拘留


    法官理解原告心情和面子,再次苦口婆心开导。原告“巍然不动”,等待法庭再次开庭。9月13日下午,法庭第二次开庭。小小的法庭,挤满了前来旁听的公民,旁听者中,除原告的妻子和出嫁的女儿外,其余的都是原被告本村的村民,据说是被告放风“请”来的。本村表兄弟间发生了这样的“借据风波”,村民们都怀着极大的兴趣。
   这场庭审,确实是场戏。法官照例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双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双方先后回答:“无。”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该借条进行的鉴定结论已经作出,在此之前,法庭再向双方询问一下:“原告,你向法庭提供2001年1月27日借条到底是谁写的﹖”
    法官把目光转向原告,“借据是被告所写,是在我家写的,是我看着他写的。”原告斩钉截铁。被告胸有成竹,不慌不忙,一口否认。
    法官再一次问道:“希望双方好好考虑一下。原告,该借条到底是谁写的﹖”原告辩称:被告出具借据后,是原告亲自把8000现金给被告。钞票版面都是新版的100元面值。
    被告辩称所谓借钱的那天他在丈母家,如果不信,法庭可以传证人到庭,再说在阴历初四,农村没有借钱的习惯。
    既然没向原告借过钱,那么为什么要给1000元钱给原告?法官把另一个疑点锁向被告。“是原告亲家母去世,向我借款1000元,当时原告没有写借条给我。”被告抓住原告把柄,向原告发起进攻。
    法庭当庭宣读有关部门的鉴定。原告又对被告的鉴定字迹提出异议,但又站不住脚,法庭送鉴字迹均是被告在上次庭审记录上的当场签名,并且原告在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
    休庭二十分钟后,法庭进行了判决,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本案主要证据借条,经鉴定其落款签名非被告所写,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元,其他诉讼费292元,鉴定费用500元,合计1137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作伪证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法庭在判决之后,紧接着对原告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却连呼受冤,从看守所出来接到判决书后,又扬言要上诉。2003年春节前夕,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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