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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下载摘登小说判赔5万
发布日期:2003-02-14



    南京一家媒体,从网上下载一部长篇小说摘编连载,引出了一场著作权官司。近日,南京市中院知识产权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常宇胜诉,南京某媒体赔偿损失5万元。据悉,这是去年新《著作权法》修改以来,南京市首起网络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常宇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这篇30万字的长篇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署名“淹死的鱼”。南京某媒体未经常宇许可,去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纸上进行了连载。转载后,南京某媒体向常宇邮汇稿酬2500元。因汇款时将收款人填成“常羽”,致常宇未能收到稿酬。同年8月12日,常宇委托北京律师,将南京某媒体告上法院。常宇认为,南京某媒体未经许可,擅自将《风往南吹》删节、修改成5万字连载,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及诉讼费。
庭审中,南京某媒体称,报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上下载的《风往南吹》。该网站未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报社有权进行连载。同时,在转载过程中,连载编辑通过网络与电话,与常宇有过联系,取得了常宇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限于篇幅,报纸转载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没有故意歪曲常宇作品的内容。被告据此认为,常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常宇对《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无论作品的存在形式是传统作品还是数字作品(网络),都受法律保护。南京某媒体从网站上下载《风往南吹》,不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同时,常宇与南京某媒体之间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其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宇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某媒体对《风往南吹》的修改、删节,侵犯了常宇作品的完整权。因此,某媒体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 评]
    从网上转载作品,什么样的情况算侵权?什么样的情况不算侵权?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王旺林庭长认为,像南京这样报业竞争较为激烈的城市,此类案件并非个别。各家报社的连载、大特写等作品,许多都是从网上下载的。去年10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或者网络上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下载该作品的网站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同时还规定,转载是受严格限制的,不能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报纸转载非报刊(网络)刊登的作品,不在法定使用许可的范围之内。
    媒体如何在转载时避免侵权呢?王庭长认为,在转载前,必须征得作者许可,并以书面的文件予以确认。像本案,由于只是电话、QQ联系,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当然要输官司。

(赵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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