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中级法院举起惊堂木,敲定——改制“反悔”第一案
发布日期:2002-06-18

 

        瞒天过海做手脚


    庄海林在江苏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任总经理已多年,由于医药毛利较大,公司的利益也逐年增多。2000年2月,金坛市政府根据上级国有企业深化产权改革的文件精神,决定对该公司改制。
    改制?庄海林盼的就是这一天。虽然他在企业当一把手,为经营花了不少精力,但收入却有限,即便年底拿到的一笔可观奖金,也还只是毛毛雨,如今赚钱的机会到了,业务轻车熟路,不赚大钱才怪呢。他踌躇满志地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成立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当然是他。改制启动的第一步,就是向金坛市国资局申请评估现有企业的资产。怎样隐瞒资产,把资产评估到最小限度?庄海林在寻找着切入点。
    金坛医药公司下属还有单位,自告奋勇者当然被派下去担任头头,负责盘点资产。不盘不知道,一盘吓一跳,二个下属单位轧出账外的资金竟有380万。对这笔巨款,他有他的用意,改制后,新药厂上马急需大笔资金,如果把隐匿下来的资金用在新厂投资上,可派大用场了。庄海林吩咐部下以借款的形式将隐瞒的资金抽上来,然后以利润的形式冲抵借款。
    隐匿国有资产在悄悄进行,评估也在“有条不紊”进行。一天,财务科长程某来向庄海林请示:公司账上预提的管理费怎么办?
    说起预提管理费,那还是庄海林的一大“发明”,前一年,公司的效益较好,那时他就意识到若改制,不能在账上反映这么多利润,于是就叫财务部门从管理费科目中预提出50多万。如今钱是预提了,如果没有“合法”手续,到嘴的肥肉便又没了,庄海林示意财务科长“请教”参加评估的“高参”,对方说:“有主管部门打个证明,就可挤出评估行列。”庄海林迫不及待向财务科长指示,叫他到贸易办(主管部门)去打证明。因为庄海林与市贸易办副主任杨国生关系非同一般,他拎出电话就与对方通话:“我们账上有一笔预提管理费,需要你们贸易办出具一张证明,写明我们公司欠你们的。”
    贸易办副主任因为平时拿了庄海林不少好处,当然开了绿灯,按庄海林的要求,在贸易办打印了证明:“2000年2月25日止,金坛医药公司欠交贸易办管理费543000元。”并盖上公章。
    就这样,54万余元的国有资产,被庄海林等人轻轻松松地隐匿了。
    当年8月2日,金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文对金坛医药总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1145万元。9月26日,出卖方金坛市国资局与买方庄海林等13人签订了公司产权转让协议。
    买方名义是公司的全体职工,但收购人却是庄海林等13人。真正的得益者是庄海林等人,1145万元的净资产,经核销或剥离的净资产为606万元。加上一次性购买款可享受下浮30%的优惠和公司法人代表个人20%的奖励,公司净资产最终出让价为303.28万元。也就是说,1145万元的资产,庄海林等13人只要付27%都不到的款就买下来了。
    庄海林成了大股东。他真有钱,一次性交款92.28万元,占股数10.68,其他12人各交20万元和15万元,各占一股或0.75股。
    花303.28万元,买走1145.51万元的净资产太合算了?!里面还不包括被庄海林等人隐匿的国有资产,并且这个公司年年是金坛市的创利单位。
    隐匿成功,皆大欢喜。总经理庄海林摇身一变,成为改制后的大股东,他没有忘记当初在评估中立下汗马功劳的“兄弟姐妹”。他论功行赏了:贸易办副主任,2万元(此人后被法院数罪并罚,判了有期徒刑);有功的钱某(亦是股东),奖励10万元,其实他仅拿到5万元;庄海林自己奖自己,2万元;其他二人各得1.5万元。
    真是不可思议,改制后半年不到,这个“江苏林海药业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就开始分红,名义上是公司成立半年来取得的高额利润,实际还是论功行赏的继续,2001年2月27日,以庄海林为首的7个股东开会作出分红决定,其中现金分配为74.54万元,而庄海林在转制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分红也最多,他个人就分得37.5万元,剩余由12个股东分掉。

        如梦初醒上公堂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01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在侦查金坛市政府原副市长史顺林受贿案和金坛医药公司庄海林、钱某等人共同贪污案中,又发现了庄海林在转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庄海林担任金坛医药公司总经理期间贪污的刑事责任,又把焦点放到了他在转制中的种种不法表现。
    一切真相大白:庄海林等人在被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少报库存,虚增负债,虚列费用,隐匿收入,多报坏账,致使资产评估报告结论错误,隐匿巨额国有资产,从而使金坛市国资局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与被告方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江苏省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产权转让协议书》。
    消息传出,最受震动的还是金坛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产权转让的卖方金坛国有资产管理局因在体制改革中被撤消,其职能归属金坛财政局。金坛财政局认为:由于买方采用隐匿财产等违法手段,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结论错误,金坛市国资局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买方签订了公司产权转让协议,因此一方面该协议签订违背金坛市国资局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买方的违法手段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于无效。
    协议无效,资产理应予以返还,但金坛市财政局考虑如撤消“江苏林海药业有限公司”登记,重新恢复“江苏省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将需繁多的行政手续,费时费力,同时将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考虑到作为经济组织的标的物——公司本身仍存在上述诸多因素,财政局认为依法确认变更后的“江苏林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权应物归原主——财政局。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挽回国家损失,金坛市财政局在2001年11月8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金坛市国资局与被告间签订的“江苏省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产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依法确认“江苏省林海药业有限公司”之所有权属原告;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845400元论功行赏的资金及所谓分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迅速作出反映,在当年11月12日以常检民刑诉字(2001)第01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院认为:由于被告采用隐匿财产等违法手段,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结论错误,卖方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买方签订了公司产权转让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特支持金坛市财政局对庄海林等被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受理了此案。急案急办,在2001年末的最后一天,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转制“反悔”第一案。13名被告均未出庭,但他们委托的5位律师齐崭崭地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开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纠纷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已经确定资产部分应该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股东并不知道起诉书认定的庄海林隐匿国有资产的情况;在改制评估中存在少报库存、隐匿资产等情况有待刑事阶段予以审查,即使作无效认定,也应该按照部分无效合同予以处理。除庄海林、钱国庆外,其余股东都是善意行为,拥有林海公司的股权,应该有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资产产权评估报告经法庭查实,并没有严重失衡的,可以由善意的被告补交相应价金;如果权益确实相差太大,也仅仅是撤消该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协议原件,被告质证时,却搬起石头无意砸了自己的脚:“卖方是全体职工。”导出了原告本想提出的疑异。
    既然是全体职工,为啥只有庄海林等13人出资呢?
    遗憾的是,众多的被告代理人拎不清,花费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答辩,均认为产权协议的买方还是全体职工,但又不能向法庭出示公司全体职工购买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付款凭证,而原告却出示了庄海林等13人出资的原始证据,法庭对此当场拍板确认。


        特许反悔非游戏


    被告是否隐匿了国有资产?原告当庭宣读了庄海林的供述:“开始没有隐瞒的念头,后到邻市医药公司学习后,我就产生了隐瞒这个念头。”“在资产评估时将毛利隐瞒一部分,并准备作为林海公司投到新的药厂的建设上。”“对10万元的奖励,钱某隐瞒180万元有功劳,所以予以奖励。”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原告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从何种渠道得到此证据请法庭予以考虑,这份证据叙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必须经过刑事程序予以确认,庄海林说这段话的时候其人身是受到限制的,所以这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其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跟着一哄而上,矛头直指原告。原告心平气和,仅仅一句就平息了风波:“刑案中被告人在各种环节包括在法庭上的陈述,难道就因人身受到限制就可不信?本案原告提供的庄海林有关笔录,其来源是合法的,况且金坛市贸易办原副主任杨国生自己也承认帮助庄海林虚构成本隐匿国资54.3万元的犯罪事实(此人犯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刑)。”被告代理人还不甘心,以杨国生判决还在二审之中为由,请求法庭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法律从未明文规定,民事过程中涉及的证据必须要刑事审判认定为据,被告对此应该向法庭举证。”原告代理人当即反驳。
    如此复杂的案件,外行听得一头雾水,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也辩得精疲力尽,头痛脑胀,难以应付。2002年1月14日,经过又一天紧张激烈的庭审,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本案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政策中出现的新问题,其性质属于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同时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平等地保护。这样,才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促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因此,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金坛市财政局的原告主体资格,因国资局被撤消,其职能归属金坛市财政局,金坛市财政局据此以权利主体资格提起诉讼,庄海林等13位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因此,金坛市财政局是本案合格的原告。关于本案的被告。“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购买方是庄海林等全体职工。庄海林以全体职工名义签订协议之后,实际由庄海林等13人出资303.28万元,然后将原本就在正常经营且创利的公司到工商局办理了公司的产权所有制及公司名称的变更手续。因此,13位股东与本案争议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13位股东是本案合格的被告主体。(二)关于“产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通过法庭审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庄海林等人在原江苏省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欺骗国资局,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为此依法判决:原金坛市国资局与庄海林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江苏省医药公司金坛市总公司产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庄海林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江苏林海药业有限公司”返还给金坛市财政局;金坛市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庄海林返还92.28万元,向杨龙龙等6人每人返还20万元,向宣田云等5人每人返还15万元,向陈建明返还16万元,并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上述款项自2000年9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13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金坛市财政局返还“分红”款594880元。
    改制“反悔”第一案虽然尘埃落定,但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应该好好反思:转制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怎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把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待发现黑洞,采取弥补措施,毕竟费神伤财;而想在转制中浑水摸鱼、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到头来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失去的比原来得到的更多,本可做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的庄林海不就是很好的一例吗?                            几凡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